用戶須知
1、用戶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水費,用戶在接到供水單位繳納水費通知單15日內到供水單位或指定地點繳納水費,逾期不繳納的,按繳費金額每日加收5‰的滯納金;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,供水單位有權對其停止供水,直至交清水費為止。
2、用戶自建供水設施(含鍋爐、加壓設施),嚴禁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。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,須經供水單位批準,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。
3、為保證供水單位管道維護與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,在輸配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兩側各1.5米以內,嚴禁建筑、搭棚廈或存放影響維修的堆砌物等。
4、新建、維修供水管道設施需通過鄰戶時,鄰戶必須予以協助,不得無理阻撓施工;嚴禁利用閥門或其他措施控制他人用水。
5、消火栓是消防專用設施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消火栓取水。
6、因建筑或其他原因需拆除城市供水設施時,拆除部門或建設單位必須提前半月到供水單位申報,由供水單位統一拆除。對于不能恢復原供水設施的,拆遷部門或建設單位必須按其價值賠償損失。
7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,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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